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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
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2010年9月3日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现对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和增补办法规定如下:
一、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当他们的工作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先由其所在单位工会委员会( 本级工会机关的委员由常委会) 提出免去其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控股公司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的替补人选,一般应是原委员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新任领导人或同级工会组织的其他合适人选。
三、因工作需要新增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时,由工会常委会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并报请控股公司党委和北京市总工会批准后,提交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四、如需免去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原则上也按上述程序提出,经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提请下次工会代表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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